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56題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題目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1. (1) 法律與命令
  2. (2)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新聞稿
  3. (3)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4. (4) 藝術作品

官方答案

(4) 藝術作品

解析

著作權法第9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包括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包含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以及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與其備用試題,以避免特定人壟斷而妨礙公眾使用。藝術作品屬於同法第5條例示的美術著作,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法律與命令、職務上草擬的新聞稿、考試試題均不得為標的,只有藝術作品可以,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