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22題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地 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題目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地 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1. (1) 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
  2. (2) 以已編表號之次一號編列
  3. (3) 以 5000 號起編列
  4. (4) 以任一空號編列

官方答案

(1) 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

解析

依「地籍圖重測作業規範」相關規定,地籍圖重測階段編造地籍調查表後,因複丈分割登記新增地號者,其地籍調查表表號以原母地號表號為基礎,加附子號(如 100-1、100-2)編列,以保持母子地號關聯性,利於查核與管理。不另起新號或用空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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