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農業機械修護乙級 學科
第5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關於職務著作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則歸受雇人(工程師)。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因此歸公司。選項 1、3、4 分別主張歸工程師、股東共有或雙方共有,均與職務著作的法定歸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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