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乙級 學科
第75題
升降設備機種變更,應
題目
升降設備機種變更,應
- (1) 應於申請變更使用照時併同辦理
- (2) 依建築物使用類用類組變更使用辦法第8 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3)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 (4) 依建築法第7 條應申請雜項執照
官方答案
(1) 應於申請變更使用照時併同辦理、(2) 依建築物使用類用類組變更使用辦法第8 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3)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解析
昇降設備機種變更涉及原核准圖說與設備規格的變動,須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機種變更,不能只以維修名義私自更換。變更工程完工後,應經竣工檢查合格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才能開始使用;未取得前不得運轉載客,以維護公共安全。建築法第7條只是就雜項工作物(含昇降設備)所為的定義性規定,並非機種變更的申請依據,故選項4不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