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丙級 學科
第26題
樓梯間、電梯間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公尺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建築面積 之多少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題目
樓梯間、電梯間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公尺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建築面積 之多少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 (1) 七分之一
- (2) 九分之一
- (3) 六分之一
- (4) 八分之一
官方答案
(4) 八分之一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高度計算之規定,樓梯間、電梯間(昇降機道)、機械房等屋頂突出物,其高度在9公尺以內,且各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建築物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之「八分之一」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此規定在容許必要設備空間適度突出之餘,避免過度佔用體積而規避高度管制。其餘選項之比例均非法定標準,故正確為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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