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丙級 學科
第80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 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 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撰寫的電腦程式,若沒有以契約特別約定權利歸屬,重製權應歸公司,而不是歸工程師個人、公司與工程師共有,也不是由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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