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3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關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 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哪些必要措施?
題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關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 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哪些必要措施?
- (1)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 (2)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 (4) 主辦機關應定期舉辦員工旅遊
官方答案
(1)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2)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3) 工作場所之巡視
解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1)工作聯繫與調整、(2)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協調、(3)工作場所巡視。(4)員工旅遊非法定防災措施。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