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乙級 學科

第64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免除債務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受賄罪須具對價關係,標的為「賄賂」或不正利益,包括財物(禮券、免除債務)與非財產上利益(高檔餐宴)。選項1大額禮券、2免除債務、3米其林大餐均屬之。選項4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典禮性質,若無約定作為職務對價,通常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屬於者為4。關鍵在於是否與公務員職務有對價牽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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