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配電電纜裝修乙級 學科
第7題
下列用電場所中,未達營業規則規配電場所設置條件者為
題目
下列用電場所中,未達營業規則規配電場所設置條件者為
- (1) 地下區新增設高、低壓用戶契約容量在100 瓩以上者
- (2) 地下區新建物六樓以上總樓地板1 , 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3) 非地下區五樓新建物總樓地板達3 , 000 平方公尺者
- (4) 地下區新建物總樓地板2 , 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官方答案
(3) 非地下區五樓新建物總樓地板達3 , 000 平方公尺者
解析
依台電營業規則,須設置配電場所之條件為:地下區新建物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地下區新增設高壓或低壓用戶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者,以及非地下區六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選項1地下區100瓩以上、選項2地下區六樓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選項4地下區2,000平方公尺以上,皆已達地下區之設置門檻,依法應設配電場所。選項3雖總樓地板達3,000平方公尺,但屬非地下區且僅五樓建築物,樓層未達六樓以上之要件,故未達營業規則所定配電場所設置條件,無需設置專用配電場所。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