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配電電纜裝修丙級 學科

第80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5 年
  2. (2) 7 年
  3. (3) 2 年
  4. (4) 10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時效為2年。此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係營業秘密法特別時效,以保障權利人並兼顧法律安定性,逾2年未行使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