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 學科

第3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2.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3.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4.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2 項,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法人、法人為著作人,除另有契約約定外。程式設計師為受僱人,電腦程式為職務著作,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原則歸屬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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