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48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 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之時起

題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 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之時起

  1. (1) 十五日內
  2. (2) 一個月內
  3. (3) 二個月內
  4. (4) 三個月內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 〈構〉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官方答案

(1) 十五日內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時起15日內,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的機關(構)應於7日內,就其所餘存的檢體進行複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均超過法定申請期限,逾期即喪失複驗權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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