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油壓乙級 學科
第26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 (1)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2) 圖利罪
- (3) 違背職務行賄罪
-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1)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描述主觀上有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客觀上有行求等行為,即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3為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2圖利罪屬公務員自身犯罪,選項4背信罪屬業務上背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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