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平版印刷乙級 學科
第46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因此程式設計師職務上編寫的程式,若沒有特別契約約定,重製權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屬工程師,公司全體股東共有或公司與工程師共有均不符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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