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氬氣鎢極電銲單一級 學科
第30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 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 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若未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仍歸受雇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本題無契約特別約定,因此該電腦程式的重製權利歸公司,而非工程師或股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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