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8題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販賣超過有效日期之食品應

題目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販賣超過有效日期之食品應

  1. (1) 由主管機關代為回收
  2. (2) 沒入銷毀
  3. (3) 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4. (4) 命令工廠停工並封存存貨直到改善

官方答案

(2) 沒入銷毀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法第 52 條規定,查獲食品有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應予沒入銷毀,因此販賣逾期食品的產品處置即為沒入銷毀。選項 3 的通知限期回收改正,適用於標示不符或經命回收改正的情形,並非逾期食品的法定處置方式;代為回收與停工封存亦非本條所定效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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