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酥(油)皮、糕(漿)皮類乙級 學科

第30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2.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3. (3) 構成竊盜罪
  4.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基於職務上持有公司資金,私自挪用供個人周轉,已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侵占罪為即成犯,一旦將持有物易為自己不法所有即犯罪成立,事後返還僅屬犯罪後之彌補行為,可為量刑減輕事由,並不使犯罪不成立。選項2錯誤(返還不免除刑責);選項3竊盜罪須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持有之物,經理本於業務持有資金,非竊盜;選項4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尚不成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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