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酥(油)皮、糕(漿)皮類乙級 學科
第30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基於職務上持有公司資金,私自挪用供個人周轉,已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侵占罪為即成犯,一旦將持有物易為自己不法所有即犯罪成立,事後返還僅屬犯罪後之彌補行為,可為量刑減輕事由,並不使犯罪不成立。選項2錯誤(返還不免除刑責);選項3竊盜罪須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持有之物,經理本於業務持有資金,非竊盜;選項4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尚不成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