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美容乙級 學科

第41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
  2.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3.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4.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因此工程師職務上編寫的程式,若未特別約定,重製之權利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但本題問的是重製權,故選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