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電力電子乙級 學科
第15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1)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2)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4)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官方答案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在刑法上視為公務員,故甲確實具公務員身分。甲以 5000 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屬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選項 3 稱甲無公務員身分、僅能論以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前提與結論都不成立,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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