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工業用管配管丙級 學科
第24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免除債務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賄賂或不正利益,指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對價。賄賂包含財物(金錢、有價證券、禮券),不正利益包含非財產上利益(高檔餐飲招待、免除債務、免費旅遊等)。故免除債務(1)、米其林等級大餐招待(2)、百貨公司大額禮券(3)均具財產或利益價值,可能構成對價。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4)屬公開儀式性社交活動,非針對個人給予之對價性利益,通常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故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