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丙級 學科
第16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科技
- (2) 經濟
- (3) 社會
-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 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優先保護環境。因此當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衝突且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時,環境應優先於科技、經濟、社會,故選項 4 正確。此一規範確立了環境保護的優位性,是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選項 1、2、3 將科技、經濟或社會列為優先,均與該條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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