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水產食品加工-煉製品類丙級 學科

第7題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題目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1. (1) 學名
  2. (2) 英文名稱
  3. (3) 俗名
  4. (4)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官方答案

(4)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食品添加物標示命名準則》,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之名稱(如 INS 編號、中文通用名),不得僅用學名、英文名或俗名,以利消費者辨識與法規管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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