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機器腳踏車修護丙級 學科
第6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2 年
- (3) 5 年
- (4) 10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負賠償義務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知悉時起」的短期時效,所以是二年;十年是從侵害行為發生起算的最長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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