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乙級 學科
第37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 (2) 圖利罪
-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刑法第122條,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者,成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題意指明「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違背職務行賄罪(第121條)須要求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圖利罪、背信罪構成要件與主體均不同,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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