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77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1)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2)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3)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4)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
官方答案
(1)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2)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3)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解析
依商業會計法相關罰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憑證或記入帳冊(選項1);故意遺漏致使財務報表不實(選項2);偽造、變造或毀損頁數(選項3)。選項4未依法取得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屬其他規定處理,不在此條罰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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