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63題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題目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罰金?
- (1)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2) 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 (3)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 (4)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官方答案
(1)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3)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4)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解析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不實(選項1)、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選項3)、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不實(選項4)等情事者,得處相關刑責。選項2僅泛稱「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未明確與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連結,故不符合題幹所列之處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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