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汽車車體板金乙級 學科

第1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1. (1)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2. (2) 自願進行
  3. (3)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4.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官方答案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否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決定方式包括:(1)法規明訂之開發行為及規模(選項1);(2)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選項3);(3)開發單位自願進行(選項2)。民眾或團體抗爭(選項4)並非法定的認定方式,僅可能促請主管機關重視,不構成第二階段環評的決定依據,故選項4為題目所求之「不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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