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汽車車體板金丙級 學科
第26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 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 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自願進行
- (2)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3)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4)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官方答案
(3)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開發行為應否進行第二階段評估(詳細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項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認定,或經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開發單位亦得自願進行。民眾或團體抗爭屬社會衝突因素,非法定認定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