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55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綁架、押賣兒 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
題目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綁架、押賣兒 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 為照顧。
- (1) A B C D
- (2) A B C
- (3) A B D
- (4) B C D
官方答案
(2) A B 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第2款)、拐騙綁架押賣兒童(第6款)、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第7款)等行為,違者可公告姓名以收警惕之效,故A、B、C均屬得公告姓名之情形。至於D「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同法第51條規定,主管機關多令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處以罰鍰,並非公告姓名之列,故不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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