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22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1) A B C
- (2) A B D
- (3) A B C D
- (4) B C D
官方答案
(1) A B 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為拐騙、綁架、押賣(A)、身心虐待(B)、引誘為猥褻行為或性交(C)等嚴重侵害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其姓名以警惕大眾。至於D「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交由不適當之人照顧」雖亦違法,但多以罰鍰、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等方式處置,並不適用姓名公告。故得公告姓名者為A、B、C三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