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59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1) A B C
- (2) A B D
- (3) B C D
- (4) A B C D
官方答案
(1) A B 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違反第49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公告其姓名。第49條含:第2款身心虐待(B)、第5款拐騙綁架押賣兒童(A)、第6款引誘兒童為猥褻或性交(C),故A B C均得公告姓名。D「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不當照顧」規範於第51條,違反處罰鍰,非屬第49條得公告姓名之事由,故不含D,選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