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延期考區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32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2) 自願進行
- (3)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 (4)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官方答案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決定方式包括法定開發行為與規模的列舉,以及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民眾或團體抗爭並非法定決定方式,自願進行則屬可行的評估途徑。因此「有民眾或團體抗爭」不是決定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