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32題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多少時間至 少停電檢驗一次?
題目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多少時間至 少停電檢驗一次?
- (1) 一年
- (2) 六個月
- (3) 二年
- (4) 三個月
官方答案
(1) 一年
解析
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合格的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每年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備查。六個月、三個月與二年都不是該規則所定的停電檢驗週期,故選一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