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36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 (3)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社群網站 F A C E B O O K 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 (4)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官方答案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該法。公司與客戶往來所建置的客戶資料庫,屬於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個人資料利用,應受個資法規範。公布監視器畫面、在社群網站分享個人照片電話、整理親友電話簿,若屬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均不在適用範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