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36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物品等財產利益,不正利益則指財產以外之不當利益,例如高檔餐飲招待、免除債務等,均可能形成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對價。開工典禮邀請觀禮屬公開儀式與社交禮節,通常不具財產價值,也非交換職務行為之利益,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