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輸電地下電纜裝修乙級 學科

第12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
  2.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4.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享有;惟契約約定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題意已表明「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故重製之權利歸公司所有。選項2、3、4均與上開法條不符,股東共有或工程師個人享有均無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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