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機電整合乙級 學科

第14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2. (2) 公司
  3.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的權能之一,因此工程師雖是著作人,重製權仍歸公司。只有在契約另有約定時,才依約定處理;本題既無特別約定,就不能主張由公司與工程師共有,也不能主張歸工程師個人;股東更不是權利主體。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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