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機電整合乙級 學科

第1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詐欺罪
  2. (2) 構成竊盜罪
  3.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4.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運用資金,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挪用,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侵占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事後因良心不安返還款項,只會影響量刑或民事賠償,不能阻卻犯罪。詐欺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則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均與此情形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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