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機電整合乙級 學科
第1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運用資金,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挪用,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侵占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事後因良心不安返還款項,只會影響量刑或民事賠償,不能阻卻犯罪。詐欺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則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均與此情形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