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飛機修護乙級 學科

第3題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 動。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題目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 動。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1. (1) 若有國際租賃,必須有所有權人證明
  2. (2) 若為國內租用,可豁免所有權限制
  3. (3)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4. (4) 可以與其它個人共同持所有權

官方答案

(3)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解析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及《自用航空器管理辦法》規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航空器必須具備「全部所有權」,不得為共有或租賃。若為國際租賃或國內租用,屬租賃關係而非所有權,均不符合自用航空器「全部所有權」之資格條件;共同持有所有權亦屬共有,同樣不符合。因此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對該航空器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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