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飛機修護乙級 學科
第51題
依民航法規之規定,加壓航空器應攜帶何艙壓高度( 呎) 以上足供全體組員及乘客之氧氣量 於座艙失壓時使用
題目
依民航法規之規定,加壓航空器應攜帶何艙壓高度( 呎) 以上足供全體組員及乘客之氧氣量 於座艙失壓時使用
- (1) 5000
- (2) 12000
- (3) 8000
- (4) 10000
官方答案
(4) 10000
解析
依民航法規對加壓航空器的氧氣裝備要求,座艙失壓後乘員所處的「艙壓高度」若超過 10,000 呎,外界氧分壓已不足以維持正常血氧,因此必須攜帶足供全體組員及乘客使用的氧氣量,10,000 呎即為此規定的門檻值。5,000 呎與 8,000 呎都低於此門檻,無法涵蓋法規要求的範圍;12,000 呎則高於 10,000 呎,屬於其他用氧情境的較高界線,不是本題所問的全體乘員氧氣量基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