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飛機修護乙級 學科
第47題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自 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題目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自 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 (1) 可以與其它個人共同持所有權
- (2) 若為國內租用,可豁免所有權限制
- (3)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 (4) 若有國際租賃,必須有所有權人證明
官方答案
(3)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解析
依民用航空法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定,從事自用飛航活動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其航空器應具全部所有權,不得與其他個人共同持有;自用航空器也不得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共同持有、國內租用可豁免或僅提出所有權人證明,均未符合條文所要求的「全部所有權」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