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飛機修護乙級 學科
第31題
下列對於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題目
下列對於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 (1) 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2) 環保局得視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
- (3)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 (4) 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執行噪音管制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官方答案
(4) 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執行噪音管制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解析
依噪音管制法第17條,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儀器,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檢驗測定機構校正合格,並非所有「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使用,必須符合法定認證資格。選項1為噪音定義(法第2條);選項2為劃定管制區權限(法第7條);選項3為檢舉權(法第18條),均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