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飛機修護乙級 學科

第41題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自 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題目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自 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航空器

  1. (1) 可以與其它個人共同持所有權
  2. (2) 若為國內租用,可豁免所有權限制
  3. (3) 若有國際租賃,必須有所有權人證明
  4. (4)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官方答案

(4) 必須具全部所有權

解析

依《民用航空法》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相關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該航空器必須為其全部所有權,不得與他人共有,也不得藉租用來規避所有權要件。其立法目的在於確認自用航空器之歸屬與責任主體,避免以自用名義行營運之實。自用航空器並不得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飛航。因此「必須具全部所有權」為正確敘述,其餘共有、租用豁免或僅須所有權人證明等說法均不符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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