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飛機修護丙級 學科
第41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3) 自願進行
- (4)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官方答案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經第一階段環評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啟動第二階段的情形包括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開發行為及規模已明訂應辦理者,以及開發單位自願進行;民眾或團體抗爭屬社會表達與陳情,並非法律明定的判定方式,因此選民眾抗爭。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