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3梯次 手語翻譯乙級 學科
第35題
當發生財務糾紛時,雙方有意和解,需在何處進行調解較具法律效力?
題目
當發生財務糾紛時,雙方有意和解,需在何處進行調解較具法律效力?
- (1) 雙方約定之地點
- (2) 警察局
- (3) 各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4) 商請立法委員協助
官方答案
(3) 各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民事糾紛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雙方私下約定地點協商,或到警察局處理,不當然產生前述效力;商請立法委員協助也不是法定調解程序。因此,欲取得較強的法律效力,應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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