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手語翻譯乙級 學科
第10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題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 (1) 3 年
- (2) 8 年
- (3) 10 年
- (4)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答案
(4)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刑法第168條規定,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具結前或具結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手語翻譯人員在法庭擔任通譯,依法具結後,對翻譯內容即負有真實義務;若故意為不實陳述,可能構成偽證罪。選項1的3年、選項2的8年、選項3的10年,都不是本條的法定刑,因此本題選7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