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49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 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 之資格?
- (1) 本人
- (2) 配偶
- (3) 鄰居
- (4) 檢察官
官方答案
(3) 鄰居
解析
依民法第14條,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得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原稱禁治產)。鄰居不屬上述聲請權人;若發現個案有需要,可通報社會局,或由家屬、檢察官提出聲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