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49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 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 之資格?

  1. (1) 本人
  2. (2) 配偶
  3. (3) 鄰居
  4. (4) 檢察官

官方答案

(3) 鄰居

解析

依民法第14條,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得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原稱禁治產)。鄰居不屬上述聲請權人;若發現個案有需要,可通報社會局,或由家屬、檢察官提出聲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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