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23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1. (1) 配偶
  2. (2) 本人
  3. (3) 鄰居
  4. (4) 檢察官

官方答案

(3) 鄰居

解析

依民法第14條規定,監護宣告得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鄰居若未具上述親屬或利害關係身分,並不當然具有聲請資格,故選鄰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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