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23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 (1) 配偶
- (2) 本人
- (3) 鄰居
- (4) 檢察官
官方答案
(3) 鄰居
解析
依民法第14條規定,監護宣告得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鄰居若未具上述親屬或利害關係身分,並不當然具有聲請資格,故選鄰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