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16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1. (1) 本人
  2. (2) 配偶
  3. (3) 檢察官
  4. (4) 鄰居

官方答案

(4) 鄰居

解析

依《民法》第 14 條,監護宣告之聲請人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鄰居並不在法定聲請人資格之列,故不具聲請資格者為選項 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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