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延期考區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35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2)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3) 自願進行
- (4)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官方答案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是否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係由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開發者自願申請,或依法令明訂的開發行為及規模門檻決定。民眾或團體抗爭屬於社會參與或意見表達,並非法定判斷重大影響之依據,因此它不是決定應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